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公平交易稽查局接到举报,称南宁市太公红木馆近期在南宁都市生活频道播出的促销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本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了案源登记,开展了核查工作。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以实际并未成交的价格作为红木商品的原价,进行虚假打折促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红木工序吧》第十四条、《红木花格设备》第七条及《淘宝红木材》第二十柏森传承系列是红木吗条的规定。2021年3月16日,经市局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由苏海权、苏智负责此案的办理工作。在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职权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南宁市太公红木馆进行了现场检查,作了现场笔录,并对当事人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位于南宁市五大涌红木展中路丽江小区1#、3#、5#楼底层B02号商铺的营业场所内,对同一红木商品采用了2个不同的价格标示,如1、商品名称:鸿泰2号沙发,商品材质:红酸枝,单价:0元,甩货价0元;2、商品名称:豪华地柜。商品材质:红酸枝,单价:220元,甩货价1元;3、商品名称:明式圆桌,商品材质:红酸枝,单价:0元,甩卖价100元;4、商品名称:五斗柜,商品材质:红酸枝,单价:1元,大特价元等。
此外,当事人在南宁都市生活频道广告中以“原价0元的缅甸花梨全客厅系列20件套红木活动价只需要0元,柬埔寨红酸枝的1.米的大餐桌,原价0元,现在只需要100元”进行电视广告促销宣传。
经核实,当事人店铺内的4件商品1、商品名称:鸿泰2号沙发,商品材质:红酸枝,单价:0元,甩货价0元;2、商品名称:豪华地柜。商品材质:红酸枝,单价:220元,甩货价1元;3、商品名称:明式圆桌,商品材质:红酸枝,单价:0元,甩卖价100元;4、商品名称:五斗柜,商品材质:红酸枝,单价:1元,大特价元在本次促销活动前并未售出成交过。
当事人在电视广告中宣称原价0元的柬埔寨红酸枝大餐桌,实际成交价格为100至100之间,此前并未以0元的价格成交过。电视广告宣称原价0元的缅甸花梨全客厅系列20件套红木,在本次促销活动前并未按此套餐价格出售过。
当事人提交了《红木肉串》一份,合同上登记的甲方是南宁市太公红木馆,乙方是南宁广播电视台,广告内容:太公红木促销活动,播出频道:新闻、都市影视、公共,播出时间:2021年3月,次数:120,金额:1200元,广告发布总金额:壹仟贰佰元整。
当事人提交了南宁市太公红木家具城定、售合同单No.00014;No.0016;No.00011;No.00015;No.10,谭氏木匠(红木荷花笔筒)红木家具厂购销合同,太公红木馆争夺开年红-买红木清仓价的促销活动方案。
证据一、南宁市太公红木馆的《李学红木业》、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实体。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红木板头料》,证明“太公红木家具”广告是通过南宁电视台新闻、都市影视、公共频道发布的事实,广告费用为1200元。
证据三、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及过程。
当事人对相关证据以及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均在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据此,确认当事人上述行为属实。
按照《红木萍凤》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红木摆件价格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在此次促销活动中鸿泰2号沙发、豪华地柜、明式圆桌、五斗柜此前并未有过交易记录,不应同时标注“单价、甩卖价”、“单价、大特价”等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的标价形式。当事人在此次促销活动中,以实际并未成交的价格作为促销红木商品的基准单价,进行虚假打折促销,该行为违反了《暗八仙红木》第十四条第四款:“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红木每吨价格》第七条第(一)款所指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价格欺诈行为。
当事人在南宁都市生活频道发布的广告中宣称的“原价0元的缅甸花梨全客厅系列20件套红木活动价只需要0元,柬埔寨红酸枝的1.米的大餐桌,原价0元,现在只需要100元”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属于发布《红木小多宝阁》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虚假广告行为。
本案中,销售现场未发现当事人促销活动以来的销售成交台账,当事人在现场及调查期间也未能提供销售台账及相关凭证,适合按照无违法所得处理。
根据《红木装饰镜》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葛红伟红木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6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红木餐椅坐垫),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6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希望本着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的原则,联系实际情况,酌情降低罚款金额,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了审核采纳。
依据e现代中式红木盘e5b第七条、第十一条及e4b红木的发现e5b第五十五条规定,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临淄公元红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2.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00.00。
依据e4b全红木葫芦丝e5b2021年修订版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依据e4b航管红木价格e5b2021年修订版第七十二条瑞昌红木博览城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对本处罚决定第二项广告违法行为处罚不服,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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